內蒙古礦業公司環境違法被限期整改
2009年01月20日 9:52 4713次瀏覽 來源: 環保部 分類: 貴金屬
環法〔2009〕1號
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
根據你公司《內蒙古自治區新巴爾虎右旗烏努格吐山銅鉬礦資源開發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輸水管線環境影響評價,銅鉬礦資源開發工程擬以海拉爾河地表水作為礦區建設期和運營期的供應水源,取水地點在海拉爾河左岸。原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內蒙古自治區新巴爾虎右旗烏努格吐山銅鉬礦資源開發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環審〔2007〕418號)同意了該取水方案。經查,你公司取水工程于2008年4月26日開工建設,未經我部批準擅自將工程取水口建設在呼倫湖(達賚湖)西岸,25公里輸水管線中的8公里位于呼倫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責令你公司烏努格吐山銅鉬礦開發項目停止建設,于2009年2月28日前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我部將依據有關法律、政策和該項目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批復同意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主題詞:環保 違法 限期改正 通知
抄送: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部華北環保督查中心。
責任編輯: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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