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二審 電企收購新能源待細則
2009年12月23日 9:30 3824次瀏覽 來源: 中國證券報 分類: 再生金屬資訊
配額制打破電網瓶頸
“修正案”再次重申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規定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副理事長施鵬飛曾表示,原《可再生能源法》規定的“全額收購”實施證明是做不到的,但可以考慮將可再生能源電量上網比重作為強制責任,明確規定給電網;同時,給電網企業補充它為了吸收風電所必須提供的很多附加服務,包括科研、預測風電等成本,以激勵其接收風電。
此前,為鼓勵發展可再生能源,我國對傳統發電企業實施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度,使得五大電力集團紛紛布局新能源產業,但新能源發電并入電網卻成為瓶頸,造成大量浪費,可再生能源學會有關專家一直建議實施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的配額制度,促使新能源從生產到輸配的環節得到理順。
分析人士認為,由于我國可再生能源多分布在西北地區,而當地電網容量較小,基礎設施落后,這決定了電網要實現全額收購的目標,必須加大對電網建設的投入,并推進智能電網的建設進度。
長城證券研究員張霖表示,此次“修正案”將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問題解決,而發電并網受到法律保障,新能源的整個產業鏈都有望受到拉動。
國家級并網標準仍存懸念
國家電網有關人士表示,此次“修正案”相比第一次提交審議的草案可行性更強,表現在對電網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規定上補充了條件,即要求并網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電能必須符合并網標準。
可再生能源學會副理事長孟憲淦表示,電網全額收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電能質量肯定是要“合格”的,需要滿足一定的指標。不過,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國家層面的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發電的并網標準。
國家電網在今年7月份發布了《風電場接入電網技術規定(試行)》和《光伏電站接入電網技術規定(試行)》,作為企業標準生效。分析人士認為,未來國家級層面的并網標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參照國家電網的相關標準。
張霖表示,“修正案”激勵新能源發電企業提供“優質”電能,有利于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規范、可持續發展,也間接對新能源發電設備的技術水平、質量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國內新能源電力設備商龍頭可能因此享受市場集中的利好。
不過,也有分析人士認為,電網建設需要巨額投資,可以預期即便國家級并網標準確定之后,可再生能源項目要實現理想中的充分并網使用,也絕非一日之功。
責任編輯:w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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