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陽湖環保測評 3公里內禁止新建電鍍
2012年03月31日 10:53 6664次瀏覽 來源: 大江網 分類: 各地行動進行時
29日,記者從江西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獲悉,江西兩部保護生態環境的地方性法規正式出臺,都將從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一部為《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另一部為《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條例》。其中,《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條例》為首部針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地方性法規。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條例》
設協調機構加強保護
《條例》明確,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劃分為“湖體核心保護區”、“濱湖控制開發帶”和“高效集約發展區”。
為加強保護,江西成立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綜合協調機構,專門保護鄱陽湖生態。綜合協調機構辦公室將設在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核心區禁止圍湖養殖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湖體核心保護區”范圍為鄱陽湖水體和濕地,以吳淞高程湖口水位22.48米為界線。《條例》規定,“湖體核心保護區”內將禁止圍湖造地、圍湖養殖。對圍湖造地的,將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濱湖控制開發帶”范圍為沿湖岸線鄰水區域,以吳淞高程湖口水位22.48米為界線,原則上向陸地延伸3公里。此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化學制漿造紙、印染、制革、電鍍等企業和項目。
同時,防止超環境承載能力過度發展旅游。鄱陽湖周邊度假村、旅游賓館、飯店等應安裝污水處理設施,并確保達標排放。
設立生態補償專項資金
《條例》提出,江西省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生態補償機制,設立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生態公益林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實行生態補償。如果因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以及野生動植物保護的需要,使濕地資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將給予補償。湖區專業漁民因禁漁期造成生活困難的,給予必要的生活補助。
實行上下游水質交接責任制
《條例》明確,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逐步建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考評機制。《條例》規定,對匯入鄱陽湖的主要河流,將實行行政區界上下游水體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交接斷面水質監測結果今后作為環境保護實績考核的重要指標。
責任編輯:小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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