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鉛蓄電池污染不能因噎廢食
2012年06月07日 13:58 8781次瀏覽 來源: 中國商報 分類: 鉛鋅資訊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布了《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要求有關部門在對鉛蓄電池生產項目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保核查、信貸融資、電力供給、安全許可等工作中要以本準入條件為依據。準入條件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目前,全國共有鉛蓄電池企業約2000家,企業數量多,規模相對較小,存在低水平重復建設的情況,部分企業生產設備簡陋,環保設施不完善,個別企業甚至不具備環保設施,鉛污染物直接排入環境,導致鉛污染事件頻繁發生。
設置嚴苛規模壁壘
“防護距離限制有利于控制污染影響。最早關于防護距離的規定為:年生產規模大于等于10 萬千伏安時的鉛蓄電池廠,根據其所在區近五年的平均風速的不同,設置衛生防護距離分別為800 米、500 米、400 米;后面又有提法說統一為1 公里。此次準入條件中400 米的規定,與早期標準一致,有利于控制鉛酸蓄電池污染隱患的影響范圍,也將會淘汰離居民區較近,而無力承擔搬遷和新建成本的中、小企業。”
中國電池工業協會副理事長王敬忠告訴記者,去年5月18日,環保部下發《關于加強鉛蓄電池及再生鉛行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嚴格環境準入,對于現有鉛蓄電池或再生鉛企業,未依法落實防護距離的,應立即責令停止生產,限期整改,經地級市以上環保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鉛蓄電池生產及再生鉛冶煉企業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由省級或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本次出臺的準入條件將從源頭上對行業進行再次深入規范,并且將成為行業入門和規范管理的新門檻。這是對于2011年環保整治成果的鞏固,更是除防護距離之外,將新建項目、產能規模、極板流通、生產工藝、節能回收等等多項指標列入環保核查。即使2011年受到環保整治的企業,在2012年的下半年依然需要再次進行準入驗收。”
據王敬忠介紹,此前關于準入條件的爭議主要就集中在衛生防護距離標準問題上。按原先的規定,年生產規模大于等于10萬千伏安時的鉛蓄電池廠,若其所在區近5年的平均風速不同,對其衛生防護距離的要求分別是800米、500米、400米。此次準入條件顯示,鉛酸電池企業的防護距離實際上不應該低于400米。上述要求將給新建電池項目帶來一定的門檻。目前各省對于防護距離的要求不一,有一定的靈活度。下一步要繼續修訂準入條件,盡量統一防護距離的標準。
他表示,準入條件要求相關企業新增產能和現有產能分別需達到50萬和20萬KVAH(千伏每安培小時)的規模下限,現有商品極板項目年生產能力不應低于100萬KVAH,新增產能的產值門檻在2.5億元以上。產能標準的限定將給行業帶來一定的資金和規模壁壘,利于淘汰規模偏小的企業,現有產值規模1億元以下的企業將會被淘汰。
責任編輯: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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