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鉛行業準入條件》發布
2012年09月06日 9:52 18993次瀏覽 來源: 工信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分類: 政策法規
五、安全、衛生與職業病防治
(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企業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再生鉛企業的作業環境必須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的要求。
(二)企業應當有健全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組織管理體系,建立完善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培訓、檢查等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三)企業應當有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對重大危險源有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器材和設備。鉛冶煉作業場所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四)對再生鉛企業關鍵生產環節推行崗位技能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主要包括廢酸水處理、含鉛廢棄物處理、廢棄物清除、空氣污染防治、職業災害急救、鉛作業技術等關鍵崗位。要求2013年底前,再生鉛企業關鍵崗位技術人員經過培訓并取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相關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等級證書資質的比例不低于企業總人數的10%。
(五)企業用工制度要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
六、監督與管理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按照本準入條件,組織對再生鉛生產企業進行核查。未列入環境保護部環保核查公告名單的企業,不予通過準入條件審查。對符合準入條件的生產企業以聯合公告的形式定期向社會發布。
(二)對不符合規劃布局、生產規模、工藝裝備、資源利用、環境保護、安全衛生等要求的再生鉛項目,有關部門不予核準或備案,國土資源管理、環境保護、質檢、安監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再生鉛生產企業執行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行業協會等中介機構要協助做好本準入條件的實施工作,加強行業協調和自律管理。
七、附 則
(一)再生鉛是指以含鉛廢料為原料,主要是廢鉛蓄電池金屬態鉛廢料等經過冶煉加工工藝而生產出再生鉛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再生鉛行業包括廢鉛蓄電池等含鉛廢料的回收利用。
(二)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責任編輯:小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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