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地區電子廢棄物急需更安全處理
2012年12月13日 16:3 6908次瀏覽 來源: 人民網 分類: 再生金屬資訊
1994年的《巴塞爾公約》通過了一個用以控制進口、出口和危險廢棄物處理的規則。該規則通過一年后,《巴塞爾公約》被重新修訂,澄清只是禁止部分電子廢物的交易。這也證明,電子廢物的交易只能減少,不可能完全禁止。迄今為止,有73個國家簽署了這項修正案,包括大部分發達國家,但不包括美國。
鑒于完全禁止廢物交易是不可能的,東南亞一些國家完全有可能找到一個可替代的、適當的回收辦法,確保該地區國家間的合作。
在2009年的一篇論文中,亞洲電子廢物處理研究人員稱:“首先,中國必須通過提供適當的回收補貼,促進國內電子廢物的回收處理;其次,日本作為亞洲電子廢物的主要出口國,應該建立起一套可追蹤系統,用以確保從日本出口的電子廢物在國外得到合理的回收利用。”
在國家層面,東南亞國家應采取“3R體系”:即減少、再利用和再循環(reduce, reuse and recycle)。這個模型曾經被用來處理城市垃圾,現今建議用在處理電子廢物上。但是,發展中的東南亞國家仍停留在這一體系的初級階段。
不管怎樣,在單一國家政策之上,需要建立一個地區間的路徑,包括將廢物按照不同顏色分類處理;按照干、濕或者有機廢物等不同來源將廢物進行隔離;追蹤廢物在國家間的流動情況等。
同時,各地區也應采取策略,即倡導本地可行的、正規的、有效的措施以確保電子廢物不會在垃圾中被填埋或者遺棄。此外,同電子行業開展合作也是非常重要的。電子企業有責任對其產品的采取一定的安全處理措施。
但是,政策改變并非易事。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各國政府應該利用該地區環保非政府的力量,以促進電子廢物的安全處理和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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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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