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電子廢棄物回收利用法律措施
2013年08月02日 10:16 11246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 分類: 政策法規
中國作為電器電子產品生產和消費大國,電子廢棄物循環利用和處置的問題一直未得到有效解決。某些含有多種有毒物質的電子廢棄物如果回收利用或者處置不當,除了對水、空氣、土壤和動植物造成污染外,還會形成一條危害人體健康及生命安全的污染鏈,對人類生存環境造成無法估量的破壞。降低電子廢棄物對環境的危害,促進電子廢棄物以無害環境的方式回收利用和處置,走循環經濟之路,是中國目前亟待解決的環境資源問題。雖然中國政府對電子廢棄物引發的環境和健康問題給予了高度關注,但至今仍未頒布專門的法律。雖然《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循環經濟促進法》中有一些條款對此做了規定,但這些條文僅是原則性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或降低了電子廢棄物對環境的危害,但仍存在應對措施不力、法治化管理程度不高等問題。
一、國外電子廢棄物回收利用和處置立法的現狀
20世紀90年代以來,德國、日本以及歐盟等國開始對電子廢棄物回收利用和處置進行立法規制,頒布實施了一系列專項法規,確立了“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創造了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以法律手段引導電子廢棄物從傳統的“生產―消費―廢棄”模式向“生產―消費―再生產”新經濟發展模式轉變。
1.德國。德國于1972年頒行了《廢棄物管理法》。1991年7月頒布了《電子廢棄物法規》,1992年起草了《關于防止電子電器產品廢棄物產生和再利用法(草案)》,1996年公布了更為系統的《循環經濟和廢物管理法》,通過這些法律法規對電子廢棄物進行積極的回收利用和處置。德國還根據歐盟的WEEE以及RoHS指令,于2005年7月頒布了新的《電子電氣設備使用、回收、有利環保處理聯邦法》。該法明確了制造商對其設計、制造和銷售的家電和電子產品進行收集、再使用和處置等義務,即從電器的原材料選擇和產品設計開始,就為將來的使用和廢棄考慮,形成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良性循環,從根本上解決環境與發展的長期矛盾。
2.日本。日本是最早對產業廢棄物進行立法的國家。1992年對1971年出臺的《廢棄物處理法》進行修訂,還頒布了《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對再資源化資源和再資源化零部件利用,兼顧減量化、設計與制造要體現重新使用和回收利用,使用完畢的產品自主回收和再資源化等作出明確規定。1997年頒布《容器包裝再循環法》,1998年6月頒布《家用電器再生利用法》規定制造商和進口商負責自己生產和進口產品的回收和處理。2000年6月頒布《循環社會推進基本法》,該法宗旨即推進循環型社會的形成,抑制天然資源的消費,減輕環境負荷。在《循環社會推進基本法》的總體框架下,隨后又制定并實施了《綠色物品采購法》、《食品再循環法》、《建筑材料再循環法》、《汽車再循環法》。
3.歐盟。1993年,歐盟確立了以“誰污染,誰負責”原則和“減少有害物質的替代原則”為基礎的管理制度。1998年7月頒布了《廢舊電子電器回收法》,要求廠家對其產品在每個環節上對環境造成的影響負責,相關垃圾的回收和處理費用也由廠家承擔。2000年6月公布了《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于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立法提案》,并于2002年2月通過了兩項指令,即第2002/96/EC號《廢舊電子電氣設備(WEEE)指令》和第2002/95/EC號《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ROHS)指令》。2005年8月歐盟《電子廢棄物處理法》正式出臺;2006年7月《關于在電氣電子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簡稱ROHS)正式施行。西班牙、荷蘭、意大利等歐盟大部分國家都完成了把WEEE或ROHS指令轉化為國內法律的任務。
4.其它國家。美國于1976年頒布了《資源保護回收法》,并于1986年進行了修訂。雖然對廢舊電子電器中破壞臭氧層的氯氟烴和含氫氯氟烴實行強制回收,但至今沒有對廢舊電子電器實行強制性回收利用和處置的法律,不過,一些州已經開展了此方面的立法工作。如緬因州于2006年1月正式實施了《有害廢物管理條例》,規定家用電視機和電腦顯示器實行強制回收。新澤西州、賓西法尼亞州和馬薩諸塞州通過了征收填埋和焚燒稅來促進有關家電企業回收利用廢棄物的立法。加拿大多數省份已經開展了電子廢棄物回收立法。如阿爾伯特省制定了《電子產品指定條例》、《電子產品再利用規章》等,于2005年2月正式啟動了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工作。安大略省環境部于2004年12月將電子廢棄物列入廢物回收法的管理產品目錄,要求廢物回收公司制定電子廢棄物回收制度。
責任編輯: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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