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3年10月10日 11:17 17227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 分類: 政策法規
七、治理工作的實施及治理項目的驗收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貫穿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全過程。采礦權人應嚴格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中有關內容,邊開采,邊治理。國土資源部門要督促采礦權人按照審查備案的《方案》開展治理工作,并對《方案》中包括監測方案等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采礦權人在礦山停辦、關閉前,必須完成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同時向登記發證國土資源部門提出檢查驗收申請,并提交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報告,登記發證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環保局組織專家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進行初步驗收,驗收合格的出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初步驗收合格證》(附件5),初步驗收后,采礦權人應對治理成果進行為期兩年的后期管護。兩年后,再次向登記發證國土資源部門提出檢查驗收申請,登記發證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環保局繼續組織專家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出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驗收合格證》(附件6)。
部、省發證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初步驗收由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和環保部門負責,驗收合格的出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初步驗收合格證》;最終正式驗收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省級財政和環保部門負責,驗收合格后,由三部門出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驗收合格證》。
對驗收未達規定標準的,參加驗收的登記發證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環保局下達《限期恢復治理礦山地質環境通知書》(附件6),責令采礦權人限期完成治理。采礦權人不治理或經治理仍達不到標準的,登記發證國土資源部門應會同環保、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使用保證金統一組織治理,同時依據《遼寧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對采礦權人進行處罰。
保證金及利息不足以完成該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采礦權人應當交納不足部分費用;保證金及利息有結余的,其余額返還采礦權人。
八、保證金的返還
采礦權人切實履行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義務,經初次驗收合格后,采礦權人憑《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初步驗收合格證》及保證金交存憑證向登記發證國土資源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返還申請。兩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向代理銀行下達保證金及利息返還通知,將保證金總額的85%返還給采礦權人。兩年后,經二次驗收合格后,采礦權人憑《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驗收合格證》及保證金交存憑證向登記發證國土資源部門及財政部門提出返還申請。兩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向代理銀行下達保證金及利息返還通知,將剩余的15%保證金及利息全額返還采礦權人。
礦山企業有效年數超過10年、保證金分期交存的,礦山企業按照《方案》實施部分恢復治理的,經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環保局、市財政局組織專家驗收合格并核查實際投入費用,其實際投入費用部分可以視同為下一期次的保證金或予以返還,原則上5年為一個驗收周期。但保證金余額不得少于保證金總額的15%。
責任編輯: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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