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礦產新規采礦門檻最低500萬元
2008年11月04日 9:36 6798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 分類: 政策法規
據都市時報消息 11月3日國土資源廳公布《云南省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修訂草案)》、《云南省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征收和使用辦法(修訂草案)》、《云南省礦業權交易辦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后發布實施。
《云南省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修訂草案)》明確,勘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經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勘察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同時,對探礦和采礦門檻也作了明確規定(見圖)。
該草案明確,探礦權和采礦權交易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并到礦業權交易中心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進行公開交易,按審批權限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批準手續。禁止非法出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
《云南省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征收和使用辦法(修訂草案)》明確,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按照“占用資源儲量總量一次核定、分年度繳納、按經核實的年度實際消耗資源儲量就高計征”的原則進行征收。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年度應繳費額應當按照核定的年度占用資源儲量繳納,具體年度繳費計算公式為:年度應繳費額=[核定占用資源儲量總量÷礦山服務期限(年)]×單位儲量使用費費率標準。
《云南省礦業權交易辦法(修訂草案)》規定,在礦權交易活動中,禁止操縱交易市場或者擾亂交易秩序,禁止礦業權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作為出讓方、轉讓方、受讓方參與礦業權交易活動。
有提出意見的單位和個人,需于2008年11月10日前以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將意見反饋省國土資源廳。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018號省國土資源廳礦管處,郵編:650224,郵箱:kgc@yndlr.gov.cn,聯系電話:0871—5747454、5747351(傳真),聯系人:周屏、羅文全。
云南將規范探礦采礦行為 礦業權“招拍掛”有償出讓
“礦業權主要通過‘招拍掛’為主的有償方式出讓,而不再按‘申請在先’原則審批。”昨天,省政府新聞辦、省國土資源廳通報,云南省將對礦業權管理制度進行改革,規范探礦采礦行為。
省國土資源廳廳長張耀武說,《云南省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云南省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征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云南省礦業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三個辦法”自2006年7月實施以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三個辦法”在實施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根據省政府統一部署,對“三個辦法”進行了重新修訂。
張耀武說,修訂的第一個內容是明確提出了探采分離,礦業權主要通過“招拍掛”為主的有償方式出讓,而不是按“申請在先”的原則審批,逐步解決礦業權取得有償和無償“雙軌制”并存的問題。在此前,一些地方在探礦權管理上片面地理解和執行了國家“申請在先”的管理辦法,國務院規定只要具備法人資格的申請,就可獲得探礦權,探明儲量后,探礦者可以優先獲得采礦權。目的在于鼓勵社會資金投入礦產資源的風險勘探。但2002年以來,全球礦產品價格普遍大幅上揚,國內外大量的企業和個人涌入云南省,按“申請在先”的規定獲得了大量的探礦權,導致了探礦權過量發放,搶占區塊、圈而不探、非法交易等問題發生。今后的采礦權實行計劃投放,探礦權的申報不再由法人申報,而是由州、縣政府提出,按全省統一規劃決定是否投放,同意投放后,再通過公開的“招拍掛”出讓。
云南省將繼續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繼續嚴格市場準入,要求投資人要有足夠的資金。
據介紹,近期,將組建昆明國際礦業交易中心,搭建礦業權及礦產品交易平臺,完善交易制度,培養市場主體,規范交易行為。積極籌建省礦業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擬由省地質調查局牽頭組建,性質為國有獨資公司,以公司的組建推動實施全省地質找礦行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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