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礦業權市場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007年09月17日 0:0 7328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 分類: 重點新聞
一、礦業權市場要素不健全是我國礦業權市場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之一
從經濟學角度看,構成我國礦業權市場的三要素包括主體、客體和市場中介。其主體是礦業權人即礦業權的出讓方(或轉讓方)和礦業權的受讓方(包括采礦權人和探礦權人),客體是交易的商品即礦業權,市場中介即是連接買方和賣方各主體之間的有形或無形的媒介和橋梁——評估機構、交易中間人、市場信息、交易裁判等。礦業權市場要素不健全是目前我國礦業權市場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之一。
在礦業權市場主體要素方面,即礦業權買賣雙方存在著一些政府部門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問題。一些礦業權人存在著投機、規避法律、不講誠信的問題。在礦業權市場客體要素即礦業權方面,目前普遍存在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或因各種原因收歸國有的礦業權情況不清問題,一級市場中可以進行出讓的礦業權的底數不清,可出讓的礦業權不多問題;而二級轉讓市場,一些礦業權人為了規避繳納礦業權價款,私下非法轉讓、暗地交易問題嚴重;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礦業權作價出資、股權轉讓等形式的出現,也使礦業權市場管理存在和產生新的問題。在礦業權中介要素方面,我國除了礦業權的評估業務外,其他中介業務,比如經紀、交易服務、交易信息、有形市場等還沒有開展起來, 礦業權市場中介要素明顯“缺位”。
二、關于礦業權流轉混亂引發的礦業權管理問題
礦業權流轉就是指礦業權在其流通過程中,在不同持有者之間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達到資源合理配置的目的。礦業權流轉的方式直接影響著礦業權市場的管理。礦業權流轉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礦業秩序,促進我國礦業的健康發展,礦業權有償取得以后,應依法受到保護,對于非法侵犯他人的礦業權者應追究法律責任,目前我國礦業秩序混亂是由于各方利益驅動所致;同時,礦業權流轉有利于促進現代化礦山企業制度的建立,礦業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礦山企業應將礦業權作為資產核算,在礦山企業與其他公司組成股份公司或轉讓時,礦業權是礦山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可見礦業權市場流轉的規范化對于我國礦業權市場管理的重要性。
現今,各種名目的非法轉讓行為層出不窮,有的多次轉讓沒有登記,有的擅自轉包他人開采,有的以變更為名行轉讓之實。對私下非法轉讓礦業權行為,國土資源部門調查取證時,采礦權人和受讓方多數不配合,查處難度極大,即使查到后也采取督促其補辦轉讓手續了事,并未進行嚴厲處罰,打擊力度不夠。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備是導致礦業權市場建設和管理不完善的一個因素。此外,我國大部分礦山企業屬于小型、小小型礦山,目前還沒有很完善的小型礦山管理條例,小小型礦山礦業權有償出讓不好操作,以至“寸步難行”。于是按部就班“齊步走”,環節多、時效慢、工作量大、交易成本高,礦業權的“含金量”小,經濟效益不高,多方沒有積極性;如要“跨步走”,又確有一個不合法不合規的問題,陷于兩難境地。最后,部分地方政府部門管理不力或者存在某種程度上的不作為也是一個導致礦業權非法流轉現象普遍的很重要的原因。
三、礦業權流轉制度的種種限制,違背了市場經濟的規律
礦業權流轉制度主要有兩個基本制度:礦業權國家出讓制度和礦業權轉讓制度。建立礦業權流轉制度的基本思想是建立以礦產資源所有權為核心的國家出讓市場,以及以市場供需為核心的,以經濟利益為驅動的二級轉讓市場。我國將礦業權分割為探礦權和采礦權,這方面我們很有特色,但是在出讓市場中,我國規定勘探企業在取得探礦權后,找到可供開采的礦產,并不能當然的取得采礦權,只是給予探礦權人以優先采礦權。在實踐中,探礦權人要取得采礦權還需設立礦山企業并且要達到一定的資質條件。而在國外,一部分國家是投資人取得探礦權就自然取得采礦權,采礦權取得后,投資人是否有能力進行開采關系不大。而在實際生活中,大型的礦業公司一般不直接進行風險勘探,而向風險勘探者購買采礦權。從實踐經驗來看,雖然“優先采礦權”的規定有利于國家對重要礦產實施控制權,但是它也成為了外商投資的一個重要法律障礙,不利于引進外資,搞活市場經濟。
在二級轉讓市場的制度上,我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這條規定明確規定了礦業權轉讓的前提條件,并且禁止把盈利作為礦業權轉讓的目的。這種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規定不利于礦產資源的有效配置,使得整個礦業權市場消沉無活力。而在國外,許多勘探者正是以轉賣采礦權作為動力,并且利用采礦權轉讓帶來的預期經濟利益在資本市場上進行融資,這一方面降低了礦產勘探的風險,另一方面有利于礦產資源的深度勘探。針對我國的《礦產資源法》規定,在實踐中,許多礦業權人通過長期租賃和承包來間接實現轉讓礦業權的盈利的目的。因此該條規定既不利于資源的有效分配,人為地把勘探者的利益和采礦者的利益對立起來,也不利于礦業權流轉制度的深化改革。同時這樣的規定拔高了市場的潛在進入者的門檻,形成了較高的市場進入壁壘。可以理解國家的出發點是對于放開礦業權轉讓帶來的礦業權持有者囤居、哄抬市場的控制,實際上此種擔心大可不必,因為市場自身會平衡交易價格,使得礦業權的價值理性回歸。
四、礦業權評估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礦業權評估開始于1998年,國土資源部發布了三個關于礦業權的管理辦法,并組織起草和編纂了兩版指導礦業權評估的技術方面的指南。這些工作為我國的礦業權評估和礦業權市場建設奠定了一個較好的基礎。目前,我國礦業權評估活動納入了法制軌道。我國礦業權評估機構,從無到有,從少到多。注冊礦業權評估師隊伍不斷壯大,蓬勃發展的礦業權評估業,在礦業權的流轉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配合國有礦業企業改制,資產重組與上市和西部礦業大開發戰略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推動了礦業權市場的發展,為整個礦業市場經濟的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目前在我國,根據現行的有關法規,監督和管理礦業權評估業仍是政府的職責。根據國務院的決定,礦業權評估實行行業自律性管理已是必然趨勢。但是,可能擔當此項職責的自律性專業組織應按照現代市場的需要進行自身制度和規則的建設,才能勝任其職責。但是在我國礦業權評估的管理方面仍存在著一些問題。
比如在監督管理方面沒有自己的自律性組織:在機構資質入門條件上過于寬泛,在評估市場秩序上有惡性競爭的現象存在,在評估機構的發展規模上過急等問題。同時評估師隊伍素質與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還有差距。礦業權評估是一個年輕的行業,這些問題是成長中的問題,這是必然的,也是可以在未來得到解決的。然而現在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擺在我們的面前,那就是,國土資源部與財政部就“礦業權評估資質認定”的事業權產生了重大的分歧,已嚴重影響了礦業權市場的發展。
五、礦業權市場的管理者重視和支持的力度不夠,未形成政府主動抓的局面和機制
當前部分地方政府對于礦業權市場的管理不是很到位,只是形式或放任不管的現象屢見不鮮。主要原因,一是宣傳不到位。依法有償使用礦產資源的法制觀念還未被各級領導、礦業權人全面接受,還是停留在計劃經濟時代時由國家分配、無償使用的思想上。由于思想認識不到位因此礦業權市場和土地市場相比存在著明顯差距。二是基層政府積極性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兩權市場收益分配及使用管理不明確。按照現行“誰發證,誰收取”的規定,沒有照顧到各級地方政府的利益。沒有利益的驅動下,市縣政府積極性不高,政府推動的機制未形成。三是客觀上各地礦產資源豐度、開發利用程度以及在地方經濟中占有的地位不同,因而對政府的影響程度不同。那些礦產資源豐富的地區,由于國家的重視、帶來的豐厚利益等的影響下,地方政府相對而言比較的重視礦業權市場的整頓、管理、監督。而礦產資源貧乏的地區,由于各方面的負向相互作用,礦業權市場還未完全的形成。
六、對策和建議
針對以上分析的問題我們提出下面的對策和建議。
1.針對市場要素不健全問題,我們要培養和完善礦業權市場要素
(1)礦業權市場主體素質要提高。各礦業權市場主體既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要認真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講究誠信原則,自愿公平交易,不能投機,不能規避法律。
(2)礦業權市場客體要培育。一方面要加強公益性地勘探查,建立礦業權儲備庫制度,做到在礦業權市場中有礦業權商品可賣,另一方面堵住非法轉讓礦業權的漏洞,使客體要素全部進入礦業權市場。
(3)礦業權市場中介要完善。為此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建立和完善礦業權中介要素:一是在現有的基礎上加強和完善礦業權評估制度, 適當增加評估機構。二是建立和完善礦業權咨詢制度。三是建立和完善礦業權經紀制度。四是在全國建立一定數量不同規模的礦業權交易市場,定期召開礦業權交易會。五是政府要建立礦業權中介行業規范、道德準則、合同示范文本、議價通則、信譽評估體系和制度、執業資格認證等制度。(另加:其次,大力培育發展社會化的礦業權評估、信息服務、代理、法律咨詢、經紀等中間機構。目前,我國礦業權中間機構不僅數量少,而且大多為事業單位,業務范圍狹窄,主要集中在礦產資源儲量評估、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等方面。社會化的礦業權中間機構很不發達,嚴重制約了礦業權市場的發展。為此,今后一方面要加快礦業體制改革的步伐,現有礦業權中間機構要盡快與政府脫鉤,使之成為真正獨立的社會法人;另一方面,要大力培育多種經濟成分的社會化中間機構,鼓勵企業、私人、社會組織和外資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礦業權評估、信息服務、代理、法律咨詢和經紀等業務。)
2.完善礦產資源法中關于礦業權流轉的規定,健全礦業權流轉機制
健全礦業權流轉機制。首先,做好輿論宣傳工作,促進傳統觀念轉變。一是利用各種機會,通過現代傳媒廣泛深入宣傳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宣傳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觀念,宣傳礦業權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宣傳國家、省對礦業權市場建設的各項規定。其次,規范礦業權審批制度。對于礦業權出讓的審批程序,應根據不同礦種的經濟價值,在國民經濟中的戰略地位,在開采過程中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應有所不同。賦予探礦權人在發現礦產資源后就直接取得采礦權的法律地位,由地礦部門給其頒發“采礦證”,以證明其持有采礦權,并且允許“采礦證”的流轉,但必須明確的是有采礦權并不必然就能直接開采,要開采還必須符合相應法律規定的條件。最后,取消礦業權流轉不得牟利的規定,或者也可以采取變通的方式即根據實踐的需要,增加礦業權轉讓的情形,同時簡化礦業權取得手續,提高地質礦產行政主管機關的辦事效率,從多方面促進礦業權市場高效運轉,更好的發揮其資源配置的作用。
3.加強礦業權評估管理
目前,我國的礦業權評估市場還不成熟,礦業權評估制度還不夠完善,礦業權的評估管理還存在著各種欠缺,這有待于我們在實踐中認真探討和研究。針對我國礦業權評估市場中存在的問題我們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首先要加快礦業權評估制度建設。組織專家編制并發布礦業權評估指導,以及對礦產儲量核查出臺有關的規范要求;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簡化模擬勘查設計編制和評審等環節;建立評估招標制度,形成業內合理公平競爭;最后,評估結果應該實行備案制。其次,對礦業權評估資質進行認定。礦業權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按現行制度是一種行政行為.是法定的職權和職責。目前新批準的評估機構較多.評估報告質量參差不齊,而各機構執業范圍沒有任何區別,這不利于保證評估質量,也不利于各機構評估技術水平提高,因此,很有必要對現有評估機構進行分級。根據機構現有業績確定不同的執業范圍,同時確定升級和降級標準,這樣既給予評估機構一定的壓力,也有利于保證評估質量。
4.加強政府職能作用
行政領導的執法和管理作用要發揮到位。建立專門的執法隊伍,對于違規操作、無證探礦采礦的個人及企業給與必要的懲罰措施。現在一些礦山的合法礦業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私人亂開亂采現象依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我國礦業體制向健康方向的發展,因此要加大力度保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和礦業權的合法性,從根本上保證礦業體制的正常運作。對于執法隊伍要與各相關部門協協作業,以免出現相關部門互相攬權或踢皮球的現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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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資源網 作者:周攀 楊陽
責任編輯: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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