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上調稅額只是資源稅改革前的一個信號
2007年08月02日 0:0 5988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 分類: 重點新聞
“這次資源稅上調,是國家適應經濟發展客觀要求采取的必然舉措。”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說,自1994年開始征收資源稅以來,我國相關產品資源稅已作過多次調整,這兩年調整的頻率不斷加快。去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取消了對有色金屬礦產資源稅減征30%的優惠政策,恢復全額征收;調整了對鐵礦石資源稅的減征政策,暫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征收;調高了巖金礦資源稅稅額標準;統一了全國釩礦石資源稅的適用稅額標準。今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調高了焦煤資源稅稅額,并對鹽資源稅稅收政策進行了調整。
“目前我國資源稅稅制有不盡合理之處,主要體現在稅率過低,計征方式不合理。稅率過低將導致資源價格進入市場的成本過低,不利于企業和國家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從量計征的征收方式,則不能凸顯資源的稀缺性特征。”劉尚希日前在公開場合如此表示。
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目前經濟增長方式依然屬粗放型增長,經濟發展過于依賴資源和能源的消耗,其帶來的結果是:不但增長的實際效率低下,而且污染了環境,還帶來盲目投資的高增長。
“上調資源稅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為了減緩部分資源產品高價格與資源稅低稅額之間的矛盾。”一位行業分析師表示,通過調高資源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上述行業產能的過度擴張,促進整個行業的有序發展。
周大地說,我國許多重要資源,尤其是油氣資源被國有企業高度壟斷。隨著企業的改制和上市,一些壟斷企業已經不再是原來意義上的國有企業了。他說,企業有自己的投資權,國家對企業的財產也不能無償調撥。因為沒有適當的稅收調節,壟斷行業的超額利潤很大程度上為企業所有。這使國家利益受到損失,而且拉大了行業之間的收入水平,造成了社會不公。因此,就中國的情況來講,國有資源在市場化使用的情況下,的確應當通過資源使用費和資源稅對壟斷性的高收益進行調節,“在資源問題上,國家利益和壟斷企業利益需要通過資源稅改革重新調整。”
“資源稅改革中另一個需要調整的就是中央和地方在資源問題上的利益關系?,F在地方出現的很多諸如在資源、能源方面的投資沖動、竭澤而漁的采礦行為等等,都與中央和地方的分配關系密切相關。要改變地方的不合理行為,可以從理順分配關系入手。”
實際上,目前的資源稅除海上石油外稅收所得全部歸地方所有,但一個未被證實的消息是:資源稅改革后,中央將和地方將對資源稅稅收進行分成。
一種觀點認為,資源為全民共有,因其價格上漲而帶來的額外收益,大部分應該歸國家所有,合理的分配應該是中央和地方都從中有所收益,這樣才更利于把這些收益用在全體國民身上。但如何制定一個合理的分成比例,做到既重視資源屬地利益,又兼顧稅制改革,難度不小。
也有人擔心,一些以資源開采為經濟支柱的中西部地區,資源稅是當地政府提供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務、改善環境、開發后續產業的持續資金來源,稅收分成,可能對地方財政造成影響。
“中央肯定會充分考慮地方利益。”一位行業觀察家表示,目前由于資源稅稅額較低,因此即便是資源型省份,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中資源稅所占比重也不是很大。而資源稅改革后,稅收標準無疑將大幅提高,即便是中央與地方分成,也不會造成地方稅收減少,相反還會增加地方財政的收入。
以煤炭為例,煤炭資源稅的上調會帶來發電燃煤價格的上漲,而后又會通過“煤電聯動”機制帶來上網電價的上漲,一方面這將直接帶來居民用電價格上漲,另一方面會增加工業用電企業的成本,而導致工業消費品價格的上漲。
正是這一系列價格傳導機制,增加了資源稅改革的難度。國家發改委主任馬凱在今年3月份談到資源稅改革難點時曾表示,資源稅稅額標準的變化最終將由消費者承擔,因此資源稅改革既要與能源資源價格改革進程相配套,又要充分考慮到對其他行業的影響和消費者的承受能力。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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