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2007年11月29日 0:0 6480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 分類: 政策法規
第一條 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建設的
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制定本法。
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
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
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
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
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
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從事礦產資源勘
查和開采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的主體。國家保障國有礦業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開采
礦產資源,必須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經依法批準,
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
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
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前款規定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
規定。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用的方針。
發的科學技術水平。
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治地方經濟建設的安排,照顧當地少數民族群眾的生產和生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
關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的統一規劃,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礦產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
用。
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
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
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由國務
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特定礦種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可以由國務院授權有
關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勘探報告,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批復報送單位。勘探報告未經批準,
不得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
國務院規定匯交或者填報。
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
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準。
(二) 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 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四) 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采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
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采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
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地制定。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
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開采。
依法劃定后,由劃定礦區范圍的主管機關通知有關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礦山企業
變更礦區范圍,必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報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重新核發
采礦許可證。
礦區范圍內的正常秩序。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
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
(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五)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
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環境保護的資料,并按照國家規定報請審查批準。
應當加以保護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 區域地質調查按照國家統一規劃進行。區域地質調查的報告和圖件按照國家規定驗
收,提供有關部門使用。
礦產的成礦地質條件和礦床工業遠景作出初步綜合評價。
量。未作綜合評價的勘探報告不予批準。但是,國務院計劃部門另有規定的礦床勘
探項目除外。
素的礦產,必須采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
必要的技術裝備和安全措施。
第四章 礦產資源的開采
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
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不能綜合開采或者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
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損失破壞。
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采
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開采礦產資源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
失的,應當負責賠償,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
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非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不得壓覆重要礦床。
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單位銷售。
第五章 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
方針,鼓勵集體礦山企業開采國家指定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允許個人采挖零星分散
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礦產。礦產
儲量規模適宜由礦山企業開采的礦產資源、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和
國家規定禁止個人開采的其他礦產資源,個人不得開采。國家指導、幫助集體礦山
企業和個體采礦不斷提高技術水平、資源利用率和經濟效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地質工作單位和國有礦山企業應當按照積極支持、有償互惠的原則向集體礦山企業
和個體采礦提供地質資料和技術服務。
應當關閉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點開采,由礦山建設單位給予合理的補償,并妥善安
置群眾生活;也可以按照該礦山企業的統籌安排,實行聯合經營。
破壞礦產資源。集體礦山企業必須測繪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營管理,加強安全生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
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
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
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
究刑事責任。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
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資源破壞
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
責任。
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
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
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
追究刑事責任。
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
員追究刑事責任。
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第四十
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第四十四條規
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
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
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
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
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批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
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
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從事礦產
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
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
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資源的,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申請補辦手續。
附: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投機倒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單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者剝
奪政治權利。
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國家和社會遭受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責任編輯: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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