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塑料的再生與利用是白色污染治理的重要環節,《“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動方案》指出要加大塑料廢棄物的再生利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則進一步強調要“加強廢棄物循環利用,大力推廣再生材料使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再生塑料企業通過物理熔融、化學解聚等工藝將廢塑料進行再造,產出的再生塑料制品可以應用到紡織、汽車、包裝、農業、建筑建材等產業,在消納大量廢塑料的同時也降低了化石能源的消耗。再生塑料企業作為廢塑料加工與再利用的重要主體,同樣面臨再生資源行業普遍存在的源頭發票缺失問題,由此引致的稅務合規問題層出不窮。本文立足于再生塑料企業常見的涉稅風險,提出業務模式調整與日常風險防范的合規建議。
一、再生塑料企業涉稅風險:源頭發票缺失引致的發票虛開問題
從再生塑料的產業鏈看,廢塑料的源頭多為生活產廢,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塑料瓶、廢塑料包裝袋等塑料制品經過回收、分選、打包等環節后由再生塑料企業生產出再生塑料顆粒等產品,再由終端再利用企業生產出再生塑料制品,基本形成了產廢、回收打包、再生與再利用的產業鏈條。如同大多數廢舊物資,廢塑料回收環節也面臨源頭發票缺失的問題,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廢塑料經由散戶、收購站、社區回收網點等回收后進入再生環節,部分再生塑料企業直接自散戶處收購廢塑料,部分企業則通過個體打包站或小型打包公司收購,再生塑料企業自散戶或個體打包站處收購廢塑料,或無法取得發票,或只能取得1%或3%發票,而再生塑料企業在向下游再利用企業銷售時則需要開具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銷環節稅負失衡,面臨較重的增值稅稅收負擔。
為緩解該稅負問題,部分再生塑料企業重構業務模式,在回收鏈條中引入第三方回收公司并自其處取得發票,作為增值稅進項抵扣及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憑證,其中也引發不少涉稅風險。此類中間環節的回收公司大多享受地方財政返還政策或通過其他公司取得進項發票增加抵扣。而在業務開展中,其通常不參與廢塑料的運輸、依照再生塑料企業回傳的業務資料進行結算,加之部分業務存在資金回流等情況,前述交易模式在實踐中容易被質疑為無真實業務的配票、虛開行為。而在目前嚴查違規返稅的背景下,依托財政返還開展的業務面臨較為嚴峻的稅收監管,相關交易可能被認定為無真實業務下利用財政返還牟利的虛開行為,享受財政返還政策的回收公司開具的發票可能被定性虛開。作為受票方,再生塑料企業取得的發票面臨合規問題,若涉嫌虛開,將會被要求作增值稅進項轉出、加收滯納金,相應的企業所得稅成本也面臨納稅調整的風險,而實踐中有的再生塑料企業甚至面臨定性虛開、偷稅乃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行政及刑事責任風險。
以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案例為例:甲公司系一家再生塑料企業,2016年4月至12月期間,甲公司因從小作坊處購進廢塑料無法取得發票,故以支付開票費的形式自乙公司處取得發票進行抵扣,價稅合計3964767元,稅額576077.26元。法院審理認為,甲公司以不含稅的低價購進廢舊塑料后,又從乙公司獲取進項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以“降低成本”,因甲公司在購買環節沒有納稅,故其不能享有抵扣的權利,其以從乙公司購買的發票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稅款,本質上是以套取國家增值稅款的方式降低自身的成本,是將自己的交易成本部分轉嫁給國家承擔的行為,與無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行為在本質上沒有區別。法院最終認定,甲公司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鄒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其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因甲公司已將被抵扣稅款補繳,酌情對甲公司及鄒某予以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為解決源頭發票問題,多年來再生資源企業通過實踐不斷調整甚至重塑模式開展業務,業務模式合法性、貿易設置合理性等問題面臨挑戰。筆者認為,對于回收業務模式中存在的多環節交易、一站式運輸、以用廢企業磅單數據結算等情形,應當結合再生資源行業的特殊性,回歸對業務真實性的判斷,合理合法地利用政策構建貿易鏈條并不一定引致發票虛開的問題,在個案中,應當根據具體業務的開展情況判斷真實性,審慎作出法律定性。
二、再生塑料企業調整業務模式需關注哪些稅務要點
對于前述業務模式潛在的稅務合規風險,結合“反向開票”政策的落地與推廣,再生塑料企業在調整業務模式時需關注以下稅務合規要點:
第一是要考慮如何合法取得源頭發票。通過個體打包站或打包公司回收廢塑料的模式下,再生塑料企業能夠自打包站處取得發票作為增值稅進項抵扣與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憑證。在目前實踐中,部分再生塑料企業也在探索回收與再生一體化的運營模式,在該種情形下,再生塑料企業直接對接自然人散戶,則再生塑料企業需要考量是否適用“反向開票”政策,合規取得第一張發票。
第二是考慮鏈條稅負問題。無論是自打包站處還是直接從自然人散戶處回收廢塑料,再生塑料企業均需考慮從回收到生產全業務鏈條搭建的整體經營成本,而稅負是經營成本的一部分。例如,再生塑料企業是否符合《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中關于即征即退政策的適用條件;是否享受地方財政獎補政策等。在目前嚴查違規返稅、貫徹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背景下,適用地方財政獎補的再生塑料企業也應關注相關獎補政策的合法性、有效性與穩定性,并就取得的獎補收入進行準確的財稅處理。
第三是以業務真實性為第一要義。在與發票合規相關的稅務風險中,佐證廢塑料購銷業務的真實發生是關鍵,因此,再生塑料企業在日常的業務開展中應當注重業務資料的留存工作,從廢塑料的購進、領用與產出多個維度佐證業務真實性。
三、從“被動應對”轉向“主動防御”:再生塑料企業稅務合規管理建議
在“雙碳”目標與循環經濟政策雙重驅動下,再生塑料行業迎來高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諸如發票合規、即征即退政策適用合規等稅務挑戰。筆者建議,再生塑料企業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開展稅務合規建設:
首先是要定期開展稅務健康檢查。在業務開展前對上游供應商的資質進行審查,關注供應商的納稅信用等級信息,核實是否存在走逃失聯、虛開等情況;對于業務的開展情況,從業務真實性、業務流程操作、資金收付、票貨一致、完稅情況等方面對企業自身的業務進行稅務健康檢查;在政策的適用層面,對于適用即征即退政策的再生塑料企業,要動態關注是否符合即征即退政策適用條件,是否存在納稅信用等級變動、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等情形,避免錯誤適用稅收優惠面臨調整補稅、加收滯納金。
其次是發現稅務合規問題要及時調整。對于企業日常稅務健康檢查、稅務風險預警等程序中發現的稅務合規問題,企業應當充分重視,對于業務開展中存在的業務操作不規范、稅務處理不合規等情形的,應當及時進行相應的調整,考慮是否優化、調整現有的業務模式,防控損失進一步擴大。
最后是將風控措施前移,防范潛在經濟損失。對于廢塑料回收環節易引發的發票合規風險,再生塑料企業在與供應商訂立廢塑料收購合同時可以約定發票的開具程序、發票不合規的違約責任等;對于發現上游涉嫌虛開等情況的,應及時評估潛在的經濟損失,根據合同約定向責任方追責,或者訂立相關補充協議,確保損失可控。
責任編輯:任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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