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產能的五大機制概述
2012年06月14日 14:2 7048次瀏覽 來源: 中國經濟時報 分類: 再生金屬資訊
一、經濟調節機制
落后產能退出的經濟調節機制,是指不是依靠強制的行政干預手段,而是主要依靠市場機制的作用,通過市場競爭,由市場選擇來實現優勝劣汰,以先進產能淘汰落后產能。
發達國家,比如美國之所以能夠主要依靠市場機制來自然淘汰落后產能,主要是因為其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經濟活動的自由度比較大,制度也相對完善,其能源資源價格、能源成本、環境成本、社會成本能夠充分反映到企業的生產成本之中,落后產能的外部成本才能完全內部化,因此落后產能就基本等同于高成本、低質量或技術水平落后的產能。當前健全和完善落后產能退出的市場調節機制,一是要加快推進市場要素價格改革,加快建立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損害成本的資源要素價格形成機制。二是繼續實施差別電價制度,落實懲罰性電價措施,將價格政策與產業政策相結合,實施宏觀調控。通過差別電價政策,遏制高耗能行業盲目發展,扶優抑劣、促進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三是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建立戰略資源儲備機制。實施市場化的工業產品定價機制,對特殊工業原材料和工業產品實施價格管制。四是繼續推進資源稅改革,進一步增加落后產能的生產成本。五是實施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稅收調節政策,如對淘汰落后產能企業轉產轉型,國家應給予企業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落后產能平穩淘汰。
二、法律約束機制
淘汰落后產能的法律約束機制,是指通過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更加嚴格的環境、安全、能耗水耗、資源綜合利用、技術等標準,依法淘汰落后生產設備,嚴格管理新上馬項目,促進落后產能的淘汰和退出。
依法淘汰落后產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建議:一是加快推進工業節能法律制度的相關立法,完善《節約能源法》和《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的配套實施細則;二是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約束作用和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的門檻作用,針對能耗高、污染重的行業形成一批國家強制標準,依法淘汰落后產能,從項目源頭上控制形成新的落后產能;三是對能耗高、污染重、安全條件差、技術水平低、生產工藝和設備落后的小企業,要嚴格進行關停并轉。四是進一步加大執法監督和處罰的力度。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企業,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對落后產能停止換發生產許可證、吊銷排污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方式,推動落后產能退出市場。
三、產業政策引導機制
落后產能退出的產業政策引導機制,就是充分發揮產業政策的支持、鼓勵、限制和約束功能,在重點行業結構調整過程中發揮作用,為行業和企業的投資行為提供指導和政策引導。
利用產業政策引導落后產能退出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按照扶優汰劣的原則,適當提高鋼鐵、水泥、焦炭等高耗能行業準入門檻,從項目審批、行業準入等源頭上加強控制,消除落后產能滋生的土壤。二是在產業政策制定和執行過程中必須與環境、安全、土地、金融等政策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加大政策執行力度。嚴把建設項目環評關、土地利用計劃關,加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應對列入淘汰計劃的行業,不完成淘汰任務,新上項目一律不批;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條件及國家明令淘汰的項目和企業,一律不予受理用地審批,環保和安監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對淘汰落后產能行業建設項目,除國家批準立項的新建、擴建項目外,一律停止批準新增建設用地。三是定期發布和動態調整鼓勵類、限制類和淘汰類產業指導目錄,定期制定發布產業發展規劃,引導投資的重點向先進產能傾斜。四是利用替代產業政策,支持鼓勵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技術工藝水平較好的新興產業發展,促進落后產業的退出,以高端產業替代低端產業。
責任編輯:小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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