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8—2015年)
2013年12月11日 11:9 34648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 分類: 政策法規
(三)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重點工程
2008年—2010年:
1、天津市薊縣老虎頂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
2、天津市薊縣羅莊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示范工程);
3、天津市薊縣小漁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示范工程);
4、天津市薊縣砂礦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
5、天津市薊縣大興峪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一期、二期工程);
6、 天津市水泥石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一期工程);
7、天津市石礦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一期工程);
8、 天津市薊縣夏莊子白云巖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9、 天津市薊縣肘各莊花崗巖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10、天津市薊縣小龍扒礦山地質環境治理;
11、天津市薊縣羅莊子鎮鐵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
2011年—2020年:
1、天津市薊縣城關鎮東后子峪礦山地質環境治理。
2、天津市水泥石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二期工程);
3、天津市石礦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二期工程);
4、天津市薊縣許家臺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
5、天津市薊縣別山鎮礦山地質環境治理;
6、天津市薊縣白澗鎮礦山地質環境治理;
7、天津市薊縣五名山東滑坡地質災害治理;
8、天津市薊縣下營鎮黃崖關崩塌地質災害治理(津圍公路旁);
9、天津市薊縣白澗鎮莊果峪地質災害治理。
見附表10。
(四)礦區土地復墾
土地復墾是指對礦山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
對于新建和在建礦山毀損土地,在礦山開采過程中及時復墾,礦山閉坑后進行整體復墾,驗收合格后方予以退還復墾保證金,使新建礦山和在建礦山毀損土地得到全面治理。
對于歷史遺留的礦山廢棄土地,復墾重點為北部山前集中分布的歷史遺留的采砂坑區域,并在南部平原區安排一定數量的粘土磚瓦廠土地復墾示范工程。通過示范工程帶動武清、寶坻、大港、薊縣、寧河縣和靜海縣分散的粘土磚瓦廠開采坑的土地復墾。
到2010年,新建和在建礦山嚴格執行國家政策,礦區毀損土地得到全面復墾。歷史遺留閉坑礦山完成礦區土地復墾面積3.17平方千米,其中北部山區復墾土地面積2.40平方千米,南部平原區粘土磚瓦廠開采坑5個示范工程復墾土地面積0.77平方千米,歷史遺留礦區土地復墾率達到26.4%。
到2015年,新建和在建礦山嚴格執行國家政策,礦區毀損土地得到全面復墾。歷史遺留閉坑礦山新增礦區土地復墾面積1.28平方千米,其中北部山區復墾土地面積新增0.28平方千米,南部平原區粘土磚瓦廠廢棄開采坑,在總結規劃近期示范工程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完成農用地性質土地復墾工作,新增復墾土地面積1.0平方千米。使歷史遺留礦區土地復墾率達到37.1%。
到2020年,新建和在建礦山嚴格執行國家政策,礦區毀損土地得到全面復墾。歷史遺留的閉坑礦山主要對平原區分散的粘土磚瓦廠開采坑進一步復墾,力爭使所有廢棄粘土開采坑基本達到可利用狀態。見附表11。
(五)建立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工程的有效機制。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礦山環境保護治理工作,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調控作用,鼓勵社會資金的投入。采用政府監管、市場運作、滾動治理的辦法,積極探索通過市場機制多渠道融資方式,加快治理與恢復的進程。
進一步落實《天津市礦山復墾保證金或景觀協調保證金收繳及使用暫行辦法》,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應按照不低于治理費用的原則預繳保證金,依法履行礦山環境治理義務。礦山開采必須按照國家有關的技術要求,編制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規范開采,及時復墾。規劃期內安排6處磚瓦廠廢棄地的礦區土地復墾示范工程,以全面推動磚瓦廠廢棄地的復墾工作。
(六)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監測
2008-2010年:
1、天津市薊縣關停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
2、天津市薊縣中上元古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疊層石地質遺跡保護;
3、利用遙感技術開展薊縣礦產資源開發動態監測;
4、對薊縣山區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質災害危險點進行重點監測與巡查;
5、汛期地質災害氣象預警。
2011-2016年:
繼續開展薊縣山區礦產資源開發動態監測和崩塌滑坡泥石流危險點進行監測,做好地質災害氣象預警工作,形成較為系統的礦山環境監測體系,防災減災能力進一步增強。
責任編輯: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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